我市拟实施建设工程“差别化工资保证金”制度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该局联合市住建局拟定的《中山市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正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21日。据悉,《征求意见稿》拟在我市实施“差别化工资保证金”制度,针对施工企业制定守法诚信评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的实施范围为我市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施工企业。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建筑业企业制定了守法诚信评定标准。具体参照标准包括:自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之日前一年内,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自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之日前一年内,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用工违法行为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罚。

针对施工企业拟定的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内容,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 自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之日前一年内,施工企业未被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罚的,承接的新项目按施工合同总造价的1.5%(最高不超过300万,含本数)缴纳工资保证金;

2 自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之日前一年内,施工企业被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罚一次的,承接的新项目按施工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不设上限;

3 自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之日前一年内,施工企业被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累计处罚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承接的新项目按施工合同总造价的3%缴纳工资保证金,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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